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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

2019-03-07 11:36: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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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发〔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关心和爱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这项制度实行十年来,全国共有13.6万人享受了政府特殊津贴,得到了各方面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拥护,对于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后十年继续实行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人才是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培养与现代化建设需要相适应的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关系2l世纪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关系我们党和国家事业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是一项十分紧迫而重大的战略性任务。

  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把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同实施人才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数量在我国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保持一定的比例,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促进和全面推动我国的人才队伍建设。

  二、选拔的数量和范围

  (一)从2001-2010年,每年选拔3000名左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三)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主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实施。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也可以按照选拔程序推荐。

  (四)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选拔条件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专家、学者。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公认。

  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10.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四、选拔的具体办法

  (一)人事部根据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各学科领域高层次人才的分布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下达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的控制指标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人事厅(局)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司(局)组织实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

  (三)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选拔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选拔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人事厅(局)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司(局)根据选拔条件和控制指标数,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平衡,报本地区党委、政府或本部门领导核定并进行公示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人事部。

  (五)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并将确定的人选名单报国务院审批。

  军队系统的选拔工作,由军委总政治部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部队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选拔的人选由人事部转报国务院审批。

  五、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政府特殊津贴10000元,并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务院授权人事部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对1995年以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六、加强管理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选拔条件和选拔程序。

  (二)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勉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珍惜党和国家给予的荣誉,当好专业技术人员的楷模,带领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拼搏奉献。

  (三)建立有效的跟踪管理制度,密切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联系,妥善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对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义造成不良影响者,收回政府特殊津贴证书,以保证政府特殊津贴的严肃性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队伍的纯洁性。

  七、经费来源

  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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